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开保障 / 信息公开目录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文号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主题词

关于印发《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波密县人民政府: www.lasa.gov.cn

2020年07月16日 04:39

波规备字2020004


波政发〔2020〕50号

关于印发《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波密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稳定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探索界定成员身份,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8〕4号)、《中共波密县委员会 波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波密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波县委〔2019〕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户籍关系为基础,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民主评议为结果,综合考虑土地承包、居住情况、收益分配等因素,按照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界定准确为要求开展成员身份界定,确保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具体要求。按照“乡(镇)组织,村居实施”的程序实施,乡(镇)作为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各村(居)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乡(镇)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村(居)实际,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开展身份界定工作。

二、界定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开展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界定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通过民主商议执行。稳步推进,制定详细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目标,落实责任,提出具体措施,充分体现过程公平公正、界定成果公开,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

(二)坚持尊重历史与照顾现实相结合。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界定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好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协商与群众认可相结合。集体成员身份界定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遇到的问题在依法办理的前提下,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采取民主集中原则,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因地制宜与维护稳定相结合。集体成员身份界定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差异,找准突破口,循序渐进,不求齐步走,不搞一刀切。积极稳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范围和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限定在我县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基准日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可以是波密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讨论通过之日即2019年3月25日,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日期,以基准日零时为界定时点。登记基准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截止时间,登记基准日确定后应当以公告形式及时向村民公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8〕4号)文件要求,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成员身份界定的政策界限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

1.原始取得

(1)1982年-1983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到土地和虽未承包到土地、但由集体供养的五保对象,界定时点户口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自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11年开展草原承包工作时,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户口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自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登记造册时,仅户主及家庭长辈按照原始取得登记,其余家庭共有人原则上按照法定取得方式登记。

(3)2017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口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自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登记造册时,仅户主及家庭长辈按照原始取得登记,其余家庭共有人原则上按照法定取得方式登记。

2.法定取得

(1)生育关系。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2)婚姻关系。因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妇女再嫁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此妇女及其所带子女户口已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对未婚或者已婚妇女,未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应当继续保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对于离异、丧偶妇女,未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应当继续保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子女由女方抚养的,同样保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对因婚姻关系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在离婚或丧偶后,返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在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经分得宅基地、承包地,返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后又不愿放弃的,认定具有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若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都没有宅基地、承包地的,则认定为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收养关系。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收养法》颁布之后,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子女。

(4)投靠关系。符合现行户籍投靠政策(如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籍依法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政策关系。因国家建设、异地扶贫搬迁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三岩搬迁工作尚未完成,界定时点无论户口是否迁入本地,搬迁户认定为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取得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尚未明确是否享有集体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要求加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如因非法婚姻随其入户的子女、集体成员离婚后再婚迁入的配偶及其子女、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以及通过合法的继承、赠与、流转等手续取得),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同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义务的,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

1.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身份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参加工作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编制的或取得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

5.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定的人员。

6.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7.与符合成员身份条件的人员没有血缘、婚姻、合法收养领养抱养关系,为落户、上学、生活、医疗、工作等方便,单独立户或将户口寄挂在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符合成员身份条件人员户口中,进而户口上户或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8.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五、成员身份界定的操作程序

严格遵循操作程序规范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按照宣传动员、制定方案、摸底调查、核实登记、公示确认、资料备案等程序进行。

(一)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界定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界定工作。

(二)制定方案。召开村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由行政村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并形成《××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张榜公告,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摸底调查。依据表决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开展摸底调查工作,以户为单位填写《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调查登记表》(附件1),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初始认定成员类型等内容。

(四)核实登记。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界定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各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各行政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参照,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逐户核实填写《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核实登记表》(附件2),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户籍所在地、认定本社类型、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等。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

(五)公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由各行政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附件3)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存在异议的,重新审核,再榜公示(不少于4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召开村民大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确认,由村(居)汇总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员,将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通过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六)资料备案。各行政村在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结束后全面收集有关会议记录、实施方案、摸底调查登记表、核实登记表、成员名册、公示材料、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表、相关证明材料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波密县农业农村局归档备案。

六、切实加强成员身份界定监督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抽调专班人员指导、推进、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防止成员身份界定违背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身份界定之机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舆论宣传,强化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搞好政策业务培训,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村(居)相关工作人员在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成员身份界定的资料档案,含出生证、结婚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复印件资料交由县农业农村局集中归档保存。

七、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指导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二)在执行期内,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为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涉及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的规定有所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上级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相关政策意见的,以上级政策意见为准。

(三)本指导意见由波密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调查登记表;

      2.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核实登记表;

      3.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4.波密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字体:

打印本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