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波密县人民政府: www.bomi.gov.cn
2019年02月19日 05:36
波政发〔2019〕4号
关于印发《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
《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备县人大常委会,现予以主动公开,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热线:0894—5428020。
波密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局)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县食药局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履行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职责。
对管辖不明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可以由有关食药监局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由林芝市食药监局指定管辖。
第四条 对受理的举报,按照一般举报、重要举报分类办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举报:
(一)声称己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的;
(五)县食药局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其他举报为一般举报。
第五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食药局设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药局等部门掌握或或者媒体公开披露;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己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按照第一时间举报人获得奖励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各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食药监局聘请的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社会监督员对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己依法做出处理的,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己兑现补助金的予以依据案情评定的奖励金额的50%奖励;未兑现补助金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五)对违法企业或者团伙内部人员的举报,可以在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的奖励金额的基础上,追加1倍予以奖励;
(六)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全县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或者案值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县食药监局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奖励数额依法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短信、电话告知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填写《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电话或者短信告知的,应当做好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日期或电话、短信通知当日的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奖励的审核。食药监局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提出初步奖励意见,并填写《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并按照程序审核批准。奖励在5000元以下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5000元以上(含)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批准,
对举报人奖励的申请,食药监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奖励的发放。食药监局在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食药监局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办理案件的食药监局领取奖励,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持有效《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在《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领取单》上签名。
举报人因故无法现场领取奖励且无委托人,可以及时说明情况,并通过合适途径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帐号,由食药监局将奖金汇至指定帐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食药监局应当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发放工作规范,健全档案。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部分用语解释:
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波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举、揭发或者投诉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为目的。
内部人员,是指与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的参与者,但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以及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投诉等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兴趣报人以不署名或者不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以及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投诉等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波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波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
5.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
6.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领取单。
附件1
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编号:波()举奖申告字〔 〕第 号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举报
对我局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达 (地点)申请举报奖励。我局将根据你(你单位)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联系人: 电话:
特此告知。
波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附件2
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编号:波()举奖申字〔 〕第 号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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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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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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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组织注册号 或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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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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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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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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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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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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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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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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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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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 本人承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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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注:1.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奖励通知或不予奖励决定将按照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3.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4.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5.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现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申请/领取举报奖励。且承诺对受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领取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
编号:波()举奖审字〔 〕第 号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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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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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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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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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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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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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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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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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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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含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案值及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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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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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奖励金额: |
案件办理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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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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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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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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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编号: |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财务部门存档,一份食品药监局存档。
附件5
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
编号:波()举奖告字〔 〕第 号
:
根据《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我局审议评定,认定你(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局举报 的行为应(不应)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定为 级。该举报涉及的案件货值为 元。现我局决定奖励你(你单位)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 (地点)领取奖金。不予奖励理由如下:
如你(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联系人: 电话:
波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书一式二份,第一联举报人,第二联由食品药监局存档。
附件6
波密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领取单
编号:波()举奖告字〔 〕第 号
奖金领取人姓名 |
|
委托领取人姓名 |
|
奖金领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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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数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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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领取人或委托领取人签字(盖章或手印)及领取时间 |
年 月 日,本人(本单位)收到 (奖金发放部门名称)发放的举报奖励奖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奖金领取人(委托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
奖金发放单位工作人员签名 |
|
备注 |
|
注:1.奖金领取人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应填写委托领取人姓名,并签名确认。2.奖金发放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委托领取人与奖金领取人的关系,并核对、复印委托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奖金领取单一式二份,第一联举报人,第二联财务部门归档,第三联由食品药监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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