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人民政府
波密县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根据《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河道采砂指导意见》(林市水〔2024〕1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波密县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范围及期限
(一)规划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11条河道的管理范围。
(二)规划期限:2026年5月至2030年12月。
二、采砂分区管理规定
《规划》按照“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确保安全、依法监管”的原则,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
(一)禁采区(共65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1.涉河桥梁、水工建筑物、水文测站、跨河输电线路、通讯电缆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
2.河道险工险段、堤防保护范围内;
3.依法划定的“三线一单”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
(二)可采区(共21处):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和采砂许可制度。
(三)保留区(共6处):根据河势变化和砂石资源补给情况,视情调整为可采区或禁采区。
具体禁采、可采、保留区位置、范围、控制开采量详见附件《波密县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三区特性表》。
三、禁采期规定
每年6月至9月为我县河道采砂禁采期。禁采期内,所有采砂作业必须停止,采砂机具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泊、停放。
主汛期、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自动进入禁采期。
四、可采期作业要求
(一)可采期为每年10月至次年5月。
(二)采砂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开采范围、深度、总量、开采方式、开采时限进行作业;
2.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严格控制作业噪声、扬尘,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不得在河道内弃置废石、废料,及时清理筛选剩余砂石料;
5. 采砂完成后,按照要求对采砂区域进行平整修复;
6. 接受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采砂许可管理
(一)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许可开采、总量控制、属地管理制度。
(二)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可采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本县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六、监督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县公安、检察院、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波密县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94-5422112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要求进行采砂的,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波密县河道采砂规划(2022—2025年)(修编)》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