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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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14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罚〔202601

当事人名称:波密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                  

负责人刘松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25MB0938517D                    

地址西藏林芝市波密县扎木路15号(项目实施地址为波密县松茸产业园内)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检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111812月11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8日和12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波密县高原灵芝科技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调查,经查发现,该项目位于波密县松茸产业园内,且正在施工中,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灵芝产品加工厂工程3126.69㎡、加工厂工程1196.8㎡、自动化菌种厂(智能恒温培育示范)工程1560㎡、库房工程1473.76㎡、锅炉房工程36㎡、消防水池1座,水泵房改造工程1项、展示研发电商中心改造工程1项,室外附属工程1项、2m高镂空围墙1143m以及设备采购,项目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根据该项目建设内容、用途,该项目行业类别为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C1499)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十一、食品制造业”中“24其他食品制造149*-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波密县高原灵芝科技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的报批,但你单位于2025年3月19日正式开工建设,并截止检查当日已完成约总工程量的90%;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被询问人承认其存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8日,我局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对违法现场进行了取证,证明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波密县高原灵芝科技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的事实;

2.2025年11月18日,你单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40424202503190201)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该项目施工许可证已办理,但未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违法情形;  

3.2025年11月18日,你单位提供《关于波密县高原灵芝科技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波发改批〔2024〕36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总投资额等基本情况,为认定其属于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提供了依据;

4.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负责人提供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的行业类别为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C1499)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5.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负责人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属于“十一、食品制造业”中“24其他食品制造149*-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

6.2025年1118日,你单位提供的波密县高原灵芝科技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工程开工令》(编号:001)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单位该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7.2025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波密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和你单位负责人刘松松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基本登记信息以及由负责人亲自接受我局对该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调查的事实;

8.2025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波密县高原灵芝科技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送审稿)》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该项目正式开工前,未完成该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程序的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其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9.2025年12月11日,我局制作了《林芝生态环境局波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对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的事实予以确认,进一步佐证了违法事实的存在;

10.2025年11月18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单位负责人提供执法人员张洪涛(执法证编号:26040515002旦增平措执法证编号:26040515005)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 20251231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环不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应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藏环发〔2024〕109号)精神,你单位满足“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未经批准,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即同时满足:1.经我局对历年违法案件的筛查,并结合“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行政处罚公示情况,未查询到你单位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公示情况,据此满足“初次违法”界定;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满足“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条件;3.我局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尚在建设期,满足“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条件;4.你单位2025年123日起主动停止了该项目的建设,我局于1222日对你单位该项目停止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该项目处于停止建设状态,且未发现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现象和问题,满足“被责令改正后立即采取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要求。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2.承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需坚持停止建设;

3.及时将以上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报波密县分局备案。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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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处罚决定书20260114_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