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环不罚〔2025〕 11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7月10日对你公司新建国家隧道应急救援中铁二局西藏队项目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于2025年6月6日正式开工建设,位于西藏林芝市波密县扎木镇卡达村,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一栋三层综合楼、一栋门卫房、一栋收发室以及一栋柴油发电机房,用地面积19795㎡,建筑面积6123.38㎡,已完成地基、围栏(围墙)建设,正在实施综合楼主楼建设工作,完成总工程量约为30%,总投资额为5400万元。根据现场调取《关于“新建国家隧道应急救援中铁二局西藏队项目与西藏林业自然保护区、林森公园、湿地公园、林草地位置关系”的咨询报告》文件,该项目涉及西藏嘎朗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功能展示区和林地,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应当在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截止检查时该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0日,我局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对违法现场进行了取证,证明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的事实;
2.2025年6月20日,你公司报送《关于新建国家隧道应急救援中铁二局西藏队项目环评未批先建问题整改方案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的违法事实和问题整改态度;
3.2025年6月20日,你公司提供发改部门的项目《登记信息单》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以及你公司为违法主体的事实;
4.2025年6月20日,你公司提供《关于“新建国家隧道应急救援中铁二局西藏队项目与西藏林业自然保护区、林森公园、湿地公园、林草地位置关系”的咨询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涉及西藏嘎朗国家湿地公园功能展示区、三级林地等环境敏感区,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事实;
5.2025年6月20日,你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业主和施工均为你公司的事实;
6.2025年7月6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及附件(委托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1套,证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的事实以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由权限等情况;
7.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事实和问题改正的态度;
8.2025年6月20日、7月10日以及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及证件号:旦增平措26040515005、张洪涛26040515002、达珍 26040515007),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执法的事实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环不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藏环发〔2024〕109号)第9项:“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未经批准,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即同时满足:1.经我局对历年违法案件的筛查,并结合“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行政处罚公示情况,未查询到该公司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公示情况,据此满足“初次违法”界定;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该项目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满足“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条件;3.我局对该公司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处于尚在建设期,满足“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条件;4.该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起主动停止了该项目的建设,我局于7月29日对该公司停止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仍处于停止建设状态,且未发现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现象和问题,满足“被责令改正后立即采取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要求。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2.承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需坚持停止建设;
3.及时将以上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报波密县分局备案。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环不罚【2025】11号)